出發前的檢查

 

1.護照的檢查 (護照需以出發日算起六個月以上的效期).

2.具備前往該國的有效簽證.

3.機票(姓名完全正確) 且行程時間地點均正確.

4.已送出差旅單.

5.保留 護照,簽證,機票 影本 交於代理人或祕書保管,以備緊急狀況時使用.

 

6.確認您已傳真刷卡單 (公司請款則免)

   (所有刷卡之額外保險都必需在您離開台灣前授權完成.信     用卡公司才會承認)

 

7.必需保留所有登機單據,以利返回時公司請款使用

8.確定所帶之行李符合重量及行李規定.

 

 

搭機報到的時間

 

 

    搭乘國內線的旅客需攜帶身分證, 外國人則需帶護照正本.

    國際線旅客需攜帶有效之旅行證件如護照、簽證、

    檢疫文件   等於辦理報到手續時出示供服務人員登記。

    國內航空公司於班機起飛前 60 分鐘,國際線為起飛前 2 至 3

    個小時,開始辦理報到手續.

    您最遲應於起飛前(國內 30 分鐘),(國際線為起飛前 45 至

    60 分鐘),各家航空公司規定不同,請詳洽各航空公司規定,

    辦妥報到手續,否則機位將會被候補乘客遞補。

 

 

劃位需知

 

 

    國際線旅客,機場通常是在班機起飛前三小時開始辦理劃位手續,請您務必於起飛前一小時完成報到。美國,歐洲,大陸地區,因安檢作業需求,建議您於起飛前二小時到達機場,辦理劃位手續。

    您如果需要航空公司提供特殊的服務 ( 例如孕婦、單獨旅行兒童、盲聾者、輪椅等協助 ) ,更需提早於起飛前二個小時以上完成報到。

   遲到可能造成您無法順利登機或原先預選的座位被取消,請務必準時報到。另因各機場的設備不同,劃位櫃檯開始接受報到的時間可能不同,詳細時間請您洽詢航空公司各機場辦事處。

劃位時,需備準備下列物品

機票

    您必須持有搭乘航空公司航班的完整有效機票,並且按票的順序使用。(電子票也必需印出使用)

   機票乃為契約的一種,不可自行塗改或修改,否則機票將視作無效。 請注意:每張機票都具有不同的限制,如搭乘的日期,行班的限制,回程的期限,可使用的天數等等五花八門, 如違規使用,您可能被要求補付差額或另開一張新的機票,

若您無法確認機票限制,請勿自行更改行程.請先洽詢我們,或您的祕書.

 


單據的保留

 

 

 

    您必需保留出差旅行中所有飛行單據,登機證明,機票最後一張存根,電子票的影本.以及食宿的發票.供您返回後請款使用.會計部必需有您這些單據作為請款,以供國稅局的查額.也更有利於您快速的取得款項.

 

  在特別狀況下,您更需要保留單據,有些單據相關單位並不會主動提供給您,而索取特別情況發生時的單據更是重要.例如

 

  1.醫療單據.

  2.班機延誤證明.

  3.機場重開立機票之發票,存根,刷卡單收據.重開機票之理由書.

  4.行李遺失證明單.

  5.證照遺失報案單

  6.拒絕入境證明

  7.國外財物遺失報案單

 

這些單據是在您回來時說明特別狀況發生的證明,有些單位並沒有存查案件發生的始末.

在您沒有這些單據的情況下,很可能的被(遺忘).

無論您發生狀況時的單位是否有單據,都應請對方開立正式或非正式的證明文件,並儘可能要求對方簽名.或蓋單位章.

以做為返回時事件發生的憑據.

 

 

行程的變更

 

    公司會開出當時差旅時間內所能使用的便宜機票,若您未特別告知,通常並不會開出可長期使用的機票.
這些機票也許是當時段的促銷機票,或是特別的不可做廢機票.甚至指定班機的機票.所以當您要變更行程時,請務必提前與我們核對.

我們會在開票前先行與秘書核對,但在您不知機票的性質時,為確保您的行程,請與秘書連絡更改,或直接連絡我們.


   公司僅在特別需求或沒有機位的狀況下才會開出較長時間,或限制較少的機票.

 

通則

 

機票通常為

 

不可反相使用, 必需依行程順序使用並不可斷點使用.

不可更換地點.

不可更名

不可以換錢

不可更換航空公司

淡季機票旺季不可使用,或必需機場補差額.

歐美轉機機票不可停留轉機點

 

機票的種類甚多,規則也多,機票也因各航空公司取的航權,分配的機票限制,所產生.

機票的限制是沒有辦法更改的.許多並非費用的問題.

在超出規則的狀況下,會導致機票無法使用,.

 

 

登機注意

 

    登機注意事項  若您行動不便需特別協助或有嬰兒隨行,請您先行告知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會於登機門口前安排座位,以利您候機、登機。

搭乘國內線旅客須於登機前出示身分證件供航空公司核對無誤後始可登機。

請您把握登機時間,最遲應於起飛前 10 分鐘到達候機室完成登機,以維持班機準時起飛。

 


班機延誤及取消

 

    班機延誤取消班機時刻表訂的時間是乘客登機後,飛機關艙門準備離場的時間,而並非班機實際起飛時間。

    班機可能由於天候、機件故障、航管因素、來機晚到、等等安全因素及不可抗力之因素 ,而延誤或取消,若您於規定時間內報到,(或已完成劃位手續後,遇此情形,您可請航空公司為您安排最近一班相同目的地班機或轉搭其他航空公司之班機)

    但若您有連續的轉機行程時,請告知航空公司,並將所有接續行程安排妥當再出發,航空公司發生僅替自己航空公司航段做安排,而忽略接下來的航段,導致您飛到轉機點後無法當日轉機,或甚至沒有轉機的班機可搭.需非常注意這點.  若整段行程無法全部ok..千萬別出發,並請航空公司安排全段ok的行程.並同時一併再次確認回程的班機.

若無法轉機請千萬不要出發,因為出發後接續的行程將由您自行負擔.

若您行動不便需特別協助或有嬰兒隨行,請您先行告知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會於登機門口前安排座位,以利您候機、登機。

 


入出境事項

 

   入境國外  入境表格

在抵達目的地機場前,空服員會發給每一位旅客入境表格,請於抵達前填好。

遵守各國規定

入境嚴守各國入境攜帶物品有關規定,若帶超額之現金、匯票、旅行支票,都 要辦理申報,否則被當地海關人員查獲,不僅造成個人損失,可能被判徒刑或 罰款。也會延誤行程。

證照查驗

不論由哪一座機場入境,請將護照、簽證及入出境卡備妥,耐心排隊等候查驗 ,各國作業及辦事效率等候時間不一,移民官員會詢問若干問題,如在該國停 留多久、入境目的等,如無特別問題,即可順利通關。

行李提領

國外機場行李大都經自動輸送帶送到提領轉盤處,須自行提領,萬一行李沒有 出現,或受到損害,則可向航空公司提出申訴,申請賠償。

 

 

 

回國出境登記表:

在飛機上,空服員會發給每位旅客一份「入境登記表」和「海關申報單」填寫。

疾病檢疫:從疫區回國須出示預防注射證明書

即檢查預防注射證明書,這是為防止傳染病蔓延而對入境旅客所做的措施,所以從疫區回來的旅客,在飛機上都需填寫一份說明書。

 

※ 注意:若前往流行病疫區時,應先洽檢疫所及各縣市衛生局做好預防事宜。返國後發現疑感染症狀,應提早就醫並利用 080-024582 通報,以免流行病情蔓延。國外疫情資訊可上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製局網站查詢,網址為 http://www.cdc.gov.tw

證照查驗:請依序等候檢查

到證照查驗處排隊等候審查,檢查護照及入境登記表,由檢查人員在入境登記 表及護照蓋上入境章,表示一切無誤後,即可入境。

 

 

海關:請依序繳驗海關申報單

旅客所攜帶的全部行李和在機上填妥的海關申報單須一併受檢。如果所攜物品超過免稅範圍,則須到海關旁邊的銀行窗口繳交稅款 。

相關法令  乘客不得攜帶危害飛航安全之物品(如易燃品、高壓縮罐、腐蝕性物品等)或在飛機上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如行動電話、電腦等),否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倘發生航空事故致乘客死亡,航空公司對每一乘客應負之賠償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對於受重傷乘客之賠償,以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對於非死亡或重傷乘客之賠償以實際損害額計算,惟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但是請求權人可證明有其他法律規定或另有契約約定更高賠償額,或證明其受更大損害時,可請求更高之賠償。(參「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88.3.27 修正)

倘發生航空事故致載運貨物或行李於運送過程中受到損害,則航空公司對貨物及已托運之行李應按實際損害額賠償損失,但每公斤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對於乘客隨身行李亦應按實際損害計算賠償額,但每一乘客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參「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88.3.27 修正)

航班無法依預定時刻起飛時,國際航線遲延三十分鐘以上,國內航線遲延十五分鐘以上,航空公司應向乘客說明遲延原因及處理方式。(參「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程序」第三條)

航空公司因航班遲延或必須變更航線、起降地點,致影響乘客權益時,航空公司應視實際狀況並斟酌乘客需要,適時免費提供必要之通訊(電話卡)、飲食、膳宿、禦寒或醫療急救物品,乘客亦得要求航空公司安排轉機或轉搭其他交通工具。如受限於當地情況無法提供服務時,航空公司應向乘客說明原因妥善處理。(參「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程序」第四條)

 

 

 

 

由於航空運輸首重飛航安全,乘客對於不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之事由(如氣候因素等)無法依預定時刻起飛時,請務必耐心等候或尋求轉機。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航空公司如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乘客僅能就因遲到而增加之必要支出向航空公司求償。

乘客與航空公司發生權益糾紛無法立即解決時,不得以霸機方式作為抗爭而影響其他乘客權益。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航空警察局得強制霸機乘客離開航空器,因此,乘客有向航空公司請求立即解決糾紛之必要時,應填寫「民用航空乘客離機協議見證表」交由航空站公務主管協助處理。

 

 

 

 

 

 

 

 

 

 

 

 

 

 

 

 

 

 

出發前的準備